政策法規
安徽省*低工資標準調整政策解讀
近日,省政府辦公廳發布了《關于調整全省*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這是安徽省建立*低工資標準制度以來,第13次調整*低工資標準,對于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提高低收入群體收入,具有積極作用。
——我省*低工資標準政策變化
我省上次調整時間是2015年11月,政策依據是原勞動保障部《*低工資規定》,各檔均包含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此次調整的政策依據是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低工資規定》,*低工資標準中剔除了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增加*低工資標準的“含金量”。
——全國各地區*低工資標準政策差異
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布的*低工資標準,北京、上海、安徽不包含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其他28個地區發布的均包含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此次調整幅度
相較于2015年的標準,單從數字上看,此次月*低工資標準調整幅度只有30元,如果按全國普遍發布口徑(即包含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部分),月*低工資標準四個檔次分別達到1907元、1737元、1637元、1537元。*高檔暫排全國第8位,中部省份第1位。
非全日制小時*低工資標準同步調整,每檔調整2元,調整至:18元、16元、15元、14元。
——剔除項目
按照《安徽省*低工資規定》(省政府令第272號),不計入*低工資標準的項目有: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伙食、交通、通訊、培訓、住房補貼;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一次性獎勵;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支付條件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條件下,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低工資標準。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在國家和省規定的年休假、產假、計劃生育手術假、探親假、婚喪假等假期內休假,以及在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視為提供正常勞動。
——爭議處理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低工資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者投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執行*低工資標準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或者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執行時間
2018年11月1日。